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nèi)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主管全國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設置保密工作機構(gòu)或者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 國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一) 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 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 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 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 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 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 其他經(jīng)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不屬于國家秘密。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九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第十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chǎn)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密級,。
第十二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標明密級,。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標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時,應當根據(jù)情況確定保密期限,。確定保密期限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jù)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發(fā),、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制定保密辦法,。
第十八條 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jīng)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fā),、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經(jīng)批準復制、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規(guī)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chǎn)品的研制,、生產(chǎn),、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保密辦法,。
第二十條 報刊,、書籍,、地圖、圖文資料,、聲像制品的出版和發(fā)行以及廣播節(jié)目,、電視節(jié)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二十一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事先經(jīng)過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具有屬于國家秘密內(nèi)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guī)定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軍事禁區(qū)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批準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