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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醫(yī)科大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昆明醫(yī)科大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學校領導干部的管理監(jiān)督,,促進學校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中辦發(fā)〔2019〕45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審計署令第11號),、《云南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實施意見及相關配套制度》(云審發(fā)〔2020〕24號)、《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云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云教工委發(fā)〔2021〕12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經濟責任審計》(中內協(xié)發(fā)〔2021〕6號)和《昆明醫(yī)科大學內部審計規(guī)定》(昆醫(yī)大黨發(fā)〔2021〕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立足發(fā)展新階段,,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構建新發(fā)展格局,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fā)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guī)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學校校管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學校和單位(部門)事業(yè)發(fā)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學校審計處依法依規(guī)對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評價和建議活動。

第五條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規(guī)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

第六條 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依法提請有關單位(部門)予以協(xié)助,,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相關單位(部門)應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審計處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對有意設置障礙,、推諉拖延的,應當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第二章組織協(xié)調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學校黨委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會”)的全面領導下開展,,審計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負其責,、協(xié)作配合。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領導和部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議,、研究和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章制度,,審議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和審計工作報告,,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處置,監(jiān)督經濟責任審計整改落實情況,,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研究提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建議,,督促落實審計委員會決定事項,研究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章制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并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方案等工作,。審計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在各自工作范圍內,,根據(jù)管理的要求參與重要事項的討論、落實審計整改的要求及推動審計結果運用等,。

第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根據(jù)干部管理監(jiān)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審計計劃,,推進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第十一條 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組織部提出審計計劃安排,,組織部提出領導干部年度審計建議名單,;

(二)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征求紀檢、人事等相關部門意見后,,納入學校年度審計計劃,;

(三)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二條 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減或者追加的,,應當按照原制定程序,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遇有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紀律審查、監(jiān)察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繼續(xù)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情形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紀檢處、組織部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中止或終止審計,。

第三章審計對象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主要包括:

(一)學校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科研機構,、教輔機構、群團組織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下同),;

(二)直屬附屬醫(yī)院的處級領導干部;

(三)校屬企業(yè)的總經理,、黨組織負責人等企業(yè)主要領導人員;

(四)學校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五)學校認為需要審計的由學校管理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單位的領導干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對一個單位(部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分別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章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充分考慮領導干部管理監(jiān)督需要,、履職特點和審計資源等因素,依規(guī)依法確定審計內容,。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zhí)行上級部門和學校有關經濟政策,、決策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決策事項的時效性和完成質量,,履行單位(部門)職責,推動單位(部門)事業(yè)發(fā)展情況,;

(二)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單位(部門)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四)單位(部門)“三重一大”決策和執(zhí)行情況,;

(五)單位(部門)預算執(zhí)行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績效情況;

(六)單位(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含國有資產,、科研,、合同、工程修繕,、招投標管理等),;

(七)單位(部門)債權、債務情況,;

(八)單位(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九)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自律從政規(guī)定情況,;

(十)對以往審計和外部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一)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獨立核算單位的領導干部,審計內容還包括:

1.企業(yè)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2.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3.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五章審計實施

第十八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部根據(jù)審計委員會議審定名單下達審計委托書,審計處根據(jù)委托有計劃地開展審計工作,。審計處根據(jù)審計工作安排,,成立審計組,組織實施審計,。審計處可根據(jù)工作安排及審計力量,,采取自審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方式開展審計工作,審計處應當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jiān)管,,審計費用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審計準備階段:組成審計組、開展審前調查,、編制審計方案和下達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實施階段:召開進點會議、發(fā)布審計公告,、收集有關資料,、獲取審計證據(jù)、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交換意見,;

(三)審計終結階段: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修改并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建立審計檔案,;

(四)后續(xù)審計階段:檢查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和審計建議的實施效果,。

第二十條 審計處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或者原任職單位(部門)(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召開進點會,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關事項并發(fā)布審計公告,。進點會參加人員包括審計組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有關人員、審計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規(guī)章制度、以往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shù)據(jù)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做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處提交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處,。

第二十五條審計處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審計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并按照規(guī)定抄送有關領導及相關單位(部門)。

第二十六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jù),、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其中包括以往審計意見執(zhí)行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等;

(三)審計評價,;

(四)審計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jù),,審計期間被審計領導干部、被審計單位(部門)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五)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處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申訴,。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要求原審計組成員等回避,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線索,,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guī)定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應當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問題線索,由審計處依規(guī)依紀依法移送處理,。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存在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處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二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處應當組織召開審計結果反饋會議,,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等有關人員反饋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

第六章審計評價

第三十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jù)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在審計查證或者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依照有關黨內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審計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包括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個人遵守廉潔規(guī)定等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jù)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不作評價。

第三十一條 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審計處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jù)領導干部職責分工,綜合考慮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后果和領導干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界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

(三)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guī)定的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shù)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shù)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損失浪費,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二)違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三)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fā)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損失浪費,,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監(jiān)管,未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違反有關黨內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損失浪費,,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責任人員,審計處可以適當方式向有關單位(部門)提供相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審計評價時,,應當把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xiàn)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為推動發(fā)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對領導干部在改革創(chuàng)新中的失誤和錯誤,,正確把握事業(yè)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chuàng)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

第七章審計整改

第三十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是被審計單位(部門),,被審計單位(部門)現(xiàn)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和組織審計整改工作。離任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積極配合原任單位(部門)的審計整改工作,。

第三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部門)應當將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范疇,,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制定審計整改方案,,強化審計整改落實,并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審計整改實效,。

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部門)自收到審計整改通知書60日內,提出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中未完成的事項,,被審計單位(部門)應注明原因,提出后續(xù)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和階段性目標,,并在整改期限內,提交后續(xù)整改措施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整改的總體情況,;

(二)針對審計建議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項的原因分析及計劃完成時間;

(四)落實整改的必要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內容,。

第四十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要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結合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情況,,對被審計單位(部門)未落實整改的事項進行深入分析,,提出處理措施,并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第八章審計結果運用

第四十一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參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四十二條 審計委會員辦公室應當按照規(guī)定以適當方式通報或者公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運用審計結果:

(一)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二)對審計移送事項依規(guī)依紀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三)根據(jù)部門業(yè)務職責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四)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重要參考,;

(五)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

審計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直屬附屬醫(yī)院按照相關制度規(guī)定,,結合醫(yī)院實際,及時制定(修訂)醫(yī)院院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昆明醫(yī)科大學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昆醫(yī)大〔2013〕1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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